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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凑钱送人刚出生的女儿,事后还给孩子7万!法官:仍构成拐卖儿童罪_凌女士_胡某某_牟某某。

母婴育儿 2024-06-06 浏览(282) 评论(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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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广元的凌女士因欠赌债借了高利贷。生下女儿后,她在牟某和胡某的介绍下,同意以7万元的价格将女儿送给四川某县的刘某夫妇。

2022年1月5日,凌女士和孩子的父亲哈某某收到了3万元,并同意将另外4万元交给胡某某偿还债务。20天后,凌女士和哈某某归还了孩子,并退还了7万元。

近日,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公布了该案,女士、哈某某、胡某某犯拐卖儿童罪,均获刑。

▲资料配图 据ICphoto▲资料图据ICphoto

据法院审理查明,2020年底,凌女士与哈某某建立不正当恋爱关系并同居。2021年3月左右,该女士怀孕了。同年8月,她向胡某某借款4万元,哈某某为担保人,约定月利率为5%。在凌女士怀孕期间,胡某某向凌女士和哈某某提出无偿收养其子女。

2021年12月20日,这位女士生下了一个女儿。2022年1月5日,哈某某和凌女士经胡某某、牟某某介绍,约定收取7万元将女儿送到四川某县刘某夫妇处。当日,牟某收到刘某夫妇支付的7万元后,将3万元送给凌女士和哈某某;在胡某某的要求下,经凌女士和哈某某同意,牟某某又将4万元交给胡某某,用于偿还凌女士和哈某某所欠的高息债务。刘某夫妇送给胡某某、牟某某感谢费各3000元。

2022年1月26日,哈某某、凌女士从刘某处接回女儿并返还给刘某7万元;胡某某、牟某某退还感谢费6000元。

广元市利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哈某某与凌女士非婚生育子女,二人无固定收入,缺乏抚养能力。凌女士因赌债、经济困难等原因向胡某某借高利贷,但逾期未归还。因急需资金偿还债务和生活费,她仅听信中间人胡某某的介绍,在未与“收养”方见面、不了解对方具体情况的情况下,将亲生子女“送人”换取钱财,并收取明显超出少量“营养费”“医疗费”范围的费用。

在卖掉自己的孩子后的短时间内,哈女士和凌女士出于家人的关心和悔悟,领回了自己的孩子。庭审中,他们表示愿意改正错误,负责抚养孩子。综合各种量刑情节,依法判决:哈某某犯拐卖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凌女士犯拐卖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胡某某犯拐卖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法官表示,实际上以收养名义出售亲生孩子的罪犯将受到法院最严格的审查,即使他们在出售孩子后悔过自新,仍然构成犯罪。

(原标题:父母凑钱送人刚出生的女儿,事后再还给孩子7万!法官:仍构成拐卖儿童罪,已判刑)

来源:红星新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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